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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报废汽车指令(摘抄)

2000/53/EEC

实行日期:2000年10月21日生效,2002年6月29日改订
适用范围:涉及汽车及使用报废的汽车及其零配件、材料,也适用于备用配件、更换配件。
监控措施:确保2003年7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汽车材料及零件里面不含有铅、汞、镉与六价铬。以下为豁免项:
A.铅及合金因素:
1.含铅重量0.35%以下的机械加工用钢铁及镀锌钢
2.a)含铅重量2%以下的机械加工用铝(2008年7月1日为止)
b)含铅重量0.4%以下的机械加工用铝
3.含铅重量4%以下的铜合金
4.轴承以及承瓦零件中的铅(2008年7月1日为止)
5.电池
6.减振阻尼
(贴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5、6是否可分离的材料、零部件)
7.a)含铅重量0.5%以下的流体操作用以及传导机构内的合成橡胶用的加硫剂及稳定剂(2006年7月1日为止)
b)含铅重量0.5%以下传导机构内的合成橡胶用粘结剂
8.电子电路主基板及其他应用内的焊料
(每一辆车平均超过60g时,贴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)
9.含铅重量0.5%以下传导机构内的合成橡胶用粘结剂
(通过贴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是否可分离材料、零部件)
10.2003年7月1日以前开发的引擎的密封阀(2007年7月1日为止)
11.以玻璃或陶瓷为基质的化合物中含铅的电器零件
电灯中的玻璃以及点火火花塞的玻璃除外(每一辆车平均超过60g时,对于引擎内的压电以外的零部件帖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)
12.点火装置(2006年7月1日以前认可的车辆和这些车辆的启动装置的置换)
B.六价铬
13.a)防腐涂层(2007年7月1日)
b)有关用于底盘的螺栓、螺母的防腐涂层(2008年7月1日)
14.旅行车内的吸收式冰箱
(贴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是否可分离材料、零部件)
C.汞
15.放电灯以及装置的显示板
(贴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是否可分离材料、零部件)
D.镉
16.厚膜膏(2006年7月1日为止)
17.电气汽车用电池
(2008年12月31日以后,对于镍镉电池进入市场,只允许其作为在此日以前进入市场的车辆的交换零部件。贴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是否可分离的材料、零部件)
18.以用于司机支持系统的玻璃为基质的光学零部件(2007年7月1日为止) (帖上标签等,便于识别是否是可拆分离的材料、零部件)